来源丨科奖中心综合自科技部、科奖在线等
科技部连续发布多文,一是发布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重新定义省部级奖励;二是印发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的健康发展;三是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科普奖项,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
连续两个奖励管理办法及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的发布,带来什么变化,摘录(一切以官方解读为准)如下:
1、重新定义省部级奖励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设置地方特色的奖励类别;(2)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具有相关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者。(3)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解读:(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设立省奖;(2)国家安全领域可以设立部级奖,评审保密项目;(3)其他国家各部委均不准设奖;
2、取消省奖评审保密项目
(1)【部属单位参评省奖】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实施应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2)【保密项目参评部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原则上按所属领域对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参加相应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解读:省奖或不再设专用项目组,不评审保密项目,保密项目参评部级奖励。2023年部分省级科技奖保留专用项目评审,或是专用项目最后的报省奖机会。
3、禁止重复报奖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解读:再次明确不得重复报奖,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在省与省、部与部、省与部之间均不能同时提名参评,获奖后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奖。
4、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科技奖
社会科技奖是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解读:国家鼓励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发展,但某些奖项奖励数量过多、质量不高也广受诟病,办法强调坚持奖励的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同时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5、国家设立科普奖项,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
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统筹部署。
国家设立科普奖项,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人员开展科普工作和从事科普活动,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解读: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在2021年发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将推动在相关科技奖项评定中列入科普工作指标、推动将科普工作实绩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目前,在某些人才计划的评审中,科普工作成效已作为评价指标。在某些省级自然科学奖的提名标准中,普及科学知识成效等也是提名评价标准之一。因此,科研人员参与科普工作愈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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