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袁隆平院士,判处管制六个月!

|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垠杉)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高健)、中青报此前报道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2021年,肖某在“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举国悲痛之际,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使用昵称“坚持底线”的微信号,先后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成员499人)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湖南省韶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决其管制六个月。
据北京日报报道,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受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影响,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媒体等歪曲历史,诋毁、贬损英雄烈士,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此类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法院依法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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