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因实验室爆炸受伤的研究生,校方最终被判赔偿其162万!

来源丨新京报 记者:慕宏举、上游新闻、扬子晚报、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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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使2015级研究生郭宏振 的人生彻底转向。他右眼失明,左眼视力0.01,脸部多处疤痕。不仅使得女友离他而去,处处求职也碰壁,之前一直说要承担医药费用的学校也变了说法,当事人将校方告上法庭。一审过后,校方上诉表示接受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几经周折,10月9日,记者从该案二审判决书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宏振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郭宏振告诉记者,面对此判决结果,自己将不再继续申诉,“责任划分很明确了,校方负全责。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我也很累了。”

那个因实验室爆炸受伤的研究生,校方最终被判赔偿其162万!

图源:新京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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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
2016年9月21日9时许,按照导师要求,郭宏振在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四号学院楼4114实验室内,指导两位研一新生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10时40分许,郭宏振在示范如何向装有浓硫酸的锥形瓶内添加高锰酸钾时,突然发生爆炸。
事发时,三人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没有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导师、安全管理人员等均不在实验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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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后实验室  图源:新京报 报道
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Ⅰ度,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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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和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
本案中,郭宏振的导师仅是口头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却没有详细说过危险点,在明知学生未佩戴护目镜、未拉下安全门时,也没有作出提示。
东华大学明显违反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并制止郭宏振违规带教,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未针对实验的危险特性提供护目镜等防护用具,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由于学校未按照承诺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等,2019年8月,郭宏振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2020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

那个因实验室爆炸受伤的研究生,校方最终被判赔偿其162万!

▲2020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万多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已上诉。
东华大学认为,郭宏振受伤系其在实验时操作不当引发,并非学校老师或其他人员造成,因此学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改判减少赔偿责任,表示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郭宏振申请判令东华大学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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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不再申诉
10月9日,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
法院认为,郭宏振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尚处于接受教育的学习阶段,即便其曾成功完成涉案实验,也不可当然地认为其对该实验流程的原理及实验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危险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实验而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也仅作用于其自身,而非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

那个因实验室爆炸受伤的研究生,校方最终被判赔偿其162万!

二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判决书显示,本案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其重要职责下放于一个在校生,对实验所具备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的告知,对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也未能尽心地指导,对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也仅在口头上予以粗放式的提示,而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的执行亦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审法院对郭宏振诸项赔偿费用予以了审核,东华大学对一审核算的项目和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责任负担问题,一审法院详细阐述了认定理由,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法院予以认同。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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