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该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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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该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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